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對職工之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並非職工對其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之
適法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溢發職工清潔獎金,其返還請求權時效疑義乙
案,本部謹就民法規定之適用提供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24 日局給字第 098001635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
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其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與
利息等同一性質,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債權,其
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而言(施啟揚著「民法總則」 94 年 6
月版,第 333 至 334 頁,黃立著「民法總則」 90 年 1 月版,
第 453 頁,王澤鑑著「民法總則」 97 年 10 月版,第 563 至 5
64 頁,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198 號及 96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判決參照)。本件溢發職工清潔獎金,係環境保護局對職工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職工對環境保護局因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而依
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來函主張適用上開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
之規定,於法似有未合。至來函所引法院實務見解,或在闡明工資乃
屬按月給付之債權,或係針對返還租金利益請求權及民法第 182 條
第 2 項附加利息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所為之詮釋,與本件個案事實
不同,尚難比附援引。至於本件勞資糾紛如何妥適處理,宜洽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提供意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