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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4:4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17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
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主    旨:有關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嗣後成為二親等姻親,如繼續任用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 98 年 3  月 17 日 98 政一字第 098000140
              4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違反者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所稱利益衝
              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
              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0 條及第
              16  條定有明文。次按機關首長於任用機要秘書時,2 人既無親屬關
              係,則任用時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迴避任
              用之限制,嗣該機要秘書與機關首長之妹結婚,而使 2  人成為二親
              等姻親,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立法意旨,該機要秘
              書非不得繼續任職至機關首長離職為止,銓敘部 98 年 4  月 27 日
              部法二字第 0983053589 號函足供參照。                        
          三、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機要秘書時,雙方既無
              一定親屬關係,自無利益衝突可言,難謂有本法第 6  條、第 7  條
              及第 10 條規定適用,然該機關首長於任內如有重新任命該機要秘書
              之情形,則將有違本法之相關規定。                            
正    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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