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間自
無庸辦理,惟復職後,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12 月 9 日(97)秘台申參字第 0971810164
號函。
二、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
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就(到)職申報財產
時,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
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並辦理信託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
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
三、前開公職人員若按照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停職時,於停
職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
然如其嗣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復職,則考量「復
職」與「就(到)職」之財產申報態樣較為類似,應得比照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於復職後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