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3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送請復核,如以以原案續
行處理,應定期陳報處理情形
主    旨:檢送「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送請復核報告表」及「
          行政執行處處理復核發回撤回、退案、終止執行案件報告表」,請於檢卷
          送署復核或定期陳報復核發回案件處理情形時,依式填制,並請依說明二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前揭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認為案件撤回之程式不符民事訴
              訟法第 262  條規定或終止執行不合法者,報經署長核定後發回原執
              行處,該處應依本署發回意旨以原案續行處理。」雖未規定執行處應
              將復核發回後續行處理之情形定期報署,惟為監督起見,是類案件,
              執行處仍應依本署發回意旨以原案續行處理後,並於文到 3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陳報本署,其須繼續處理者,應於每 3  個月向本署陳報
              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62-76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 10 月 7  日行執一字第 093
  6000551 號函,「其須繼續處理者,應於每三個月向本署陳報處理情形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