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送請復核,如以以原案續
行處理,應定期陳報處理情形
主 旨:檢送「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送請復核報告表」及「
行政執行處處理復核發回撤回、退案、終止執行案件報告表」,請於檢卷
送署復核或定期陳報復核發回案件處理情形時,依式填制,並請依說明二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前揭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認為案件撤回之程式不符民事訴
訟法第 262 條規定或終止執行不合法者,報經署長核定後發回原執
行處,該處應依本署發回意旨以原案續行處理。」雖未規定執行處應
將復核發回後續行處理之情形定期報署,惟為監督起見,是類案件,
執行處仍應依本署發回意旨以原案續行處理後,並於文到 3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陳報本署,其須繼續處理者,應於每 3 個月向本署陳報
處理情形。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 10 月 7 日行執一字第 093
6000551 號函,「其須繼續處理者,應於每三個月向本署陳報處理情形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