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如因辦理業務需要,可至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
開戶資料,亦或填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進行查
詢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開戶資料,如未以線上
申請查詢方式申請,應填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
,另應確依「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每月
抽查,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 1,並應記載查核紀錄,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3 年 7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30802470 號函頒修正「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辦理。
二、查「各使用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之人員,應填具查詢單,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交由專責使用人代為查詢,專責使用人
應將查詢單留存備查」為管理要點第 7 點所明定,是各行政執行處
為調查義務人財產狀況而申請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時,如未以
案管系統線上申請查詢之方式處理,應確實填具旨揭查詢單並留存備
查。至於執行人員於案管系統線上申請查詢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
需否再填具前揭規定之查詢單,本署已專函報請法務部核釋。
三、次查,各行政執行處辦理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抽查作業,應依管
理要點第 8 點規定,確實按月辦理抽查,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 1
,且在法務部就本署函詢「執行處之抽查紀錄,內容如已包含管理要
點第 8 點規定之查核紀錄,執行抽查人可否免再填載該查核紀錄?
」核釋前,各處除繼續制作原抽查紀錄外,仍應依前揭規定制作查核
紀錄。
四、檢送新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一份。
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