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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如因辦理業務需要,可至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
開戶資料,亦或填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進行查
詢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開戶資料,如未以線上
          申請查詢方式申請,應填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
          ,另應確依「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每月
          抽查,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 1,並應記載查核紀錄,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3 年 7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30802470 號函頒修正「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辦理。
          二、查「各使用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之人員,應填具查詢單,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交由專責使用人代為查詢,專責使用人
              應將查詢單留存備查」為管理要點第 7  點所明定,是各行政執行處
              為調查義務人財產狀況而申請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時,如未以
              案管系統線上申請查詢之方式處理,應確實填具旨揭查詢單並留存備
              查。至於執行人員於案管系統線上申請查詢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
              需否再填具前揭規定之查詢單,本署已專函報請法務部核釋。
          三、次查,各行政執行處辦理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抽查作業,應依管
              理要點第 8  點規定,確實按月辦理抽查,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 1
              ,且在法務部就本署函詢「執行處之抽查紀錄,內容如已包含管理要
              點第 8  點規定之查核紀錄,執行抽查人可否免再填載該查核紀錄?
              」核釋前,各處除繼續制作原抽查紀錄外,仍應依前揭規定制作查核
              紀錄。
          四、檢送新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一份。
              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58-7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