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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之公司董事長死亡,如無代理人,行政執行處仍得續行強制
程序,惟有義務人積極參與者,應依法判定其是否得具公司代表人資格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中,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
          ,而其餘董事復不依法互選董事長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疑義,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2 年 7  月 10 日板執己 91 年稅執特字第 00068987 號
              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3 年 7  月 27 日第
              54  次會議提案六、七討論並作成決議(檢附前揭會議提案六、七之
              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要點一份),請就具體個案參考上揭決議,本諸
              職權依法審慎辦理。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54 次會議
          提案六:行政執行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
                  未指定代理人,而其餘董事復不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
                  定,互推一人代理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
          提案七:行政執行中,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未依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或第 208  條第 3  項指定代理人,
                  而其餘董事復不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互推一人代
                  理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
          決  議:於行政執行中,如公司董事長受破產宣告或死亡,因義務人通常
                  僅應忍受執行,縱義務人無執行行為能力亦得對之實施強制執行
                  ,故行政執行處無須命移送機關補正即得續行執行程序。惟於義
                  務人積極參與或須其協力時(如義務人聲明異議、對義務人詢問
                  ),即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認定代表公司為行為者,是否係有權
                  代表公司之人。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57-7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