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股票扣押執行案件,如扣押股票轉換為另種證券者,
應函請證券公司辦理轉撥手續
主 旨:扣押股票轉換為另種證券者,行政執行處仍應函請證券公司依限向臺灣證
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撥手續,請 查照。(按: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於 95 年 3 月 27 日更名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說 明:一、依司法院民事廳 93 年 3 月 22 日(93)廳民二字第 06327 號書
函辦理。
二、檢送新修正「委賣上市上櫃股票」例稿(行政執行例稿 524)一份供
參。
附 件:司法院民事廳 書函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2 日
(93)廳民二字第 06327 號函
主 旨: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因發行公司辦理合併、減 資、回收、轉(交)換
及還本付息而轉換為另種證券者,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轉換之證
券送交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撥入債務人集保帳戶續予扣押;如
有價證券轉換為現金者,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應逕該現金解繳執行法
院,請 查照。
說 明:依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93 年 3 月 2 日證保法字第 09300
07838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