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辦理清繳時,應由移送機關派員收取或駐行政 執行處金融機構人員代收
主 旨:重申各行政執行處通知義務人到處清繳案件,如義務人自行或託他人到處 清繳時,原則上應由移送機關派員收取或駐處金融機構人員代收,如無前 揭人員在場,仍應由執行處指定專人代為收取該案款後解繳移送機關,以 資便民。請 查照。 說 明:各行政執行處收到本函後,應即影送各執行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