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列管滯欠大戶案件,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21 日內
未進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並依辦理情形成效予以獎懲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列管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
以 21 日內未進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曾於 92 年 3 月 7 日行執三字第 0926200209 號函各行政執
行處將定期檢視滯欠大戶案件進行情形,如在 14 日內未進行者,視
為逾期未進行在案。
二、前揭列管滯欠大戶案件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延長為 21 日未進
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
三、本署日後將繼續定期由行政執行案件查詢系統檢視有無逾 21 日以上
未進行之情事,如經發現有藉故拖延不進行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
處,並供年度終了時核給各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時參考;如獲有成
效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