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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362002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列管滯欠大戶案件,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21  日內
未進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並依辦理情形成效予以獎懲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列管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
          以 21 日內未進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曾於 92 年 3  月 7  日行執三字第 0926200209 號函各行政執
              行處將定期檢視滯欠大戶案件進行情形,如在 14 日內未進行者,視
              為逾期未進行在案。
          二、前揭列管滯欠大戶案件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延長為 21 日未進
              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
          三、本署日後將繼續定期由行政執行案件查詢系統檢視有無逾 21 日以上
              未進行之情事,如經發現有藉故拖延不進行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
              處,並供年度終了時核給各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時參考;如獲有成
              效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