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應審慎辦理強制執行案件,避免因扣繳財產申報罰鍰而有溢扣
退款持票人逾期未兌領等情事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審慎個案執行,避免有溢扣致原移送機關尚須
簽發支票退款,造成帳務處理困擾之情形,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2 年 9 月 22 日台財庫字第 09203516591 號函示辦理
。
二、因有關中央政府各機關除國稅局退稅專戶及特種基金專戶外,專戶存
款逾 1 年以上之未兌領支票,原簽發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將上揭款項
解繳「國庫存款戶」之各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列帳,若退款支票
持有人遲不兌領,將造成原移送機關之帳務處理困擾;為降低爾後強
制執行扣繳財產申報罰鍰,若溢扣退款持票人逾期未兌領,徒增帳務
處理及控管之困擾,請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審慎個案執行,避免
有溢扣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