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如對義務人之擔保人為強制執行,應另 以「他執」字之案件執行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而對義務人之擔保人為強制執行時,應 另行分「他執」字案件執行,以利管考,請查照。 說 明:本署 92 年 10 月 21 日行執統字第 0921300654 號函檢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47 次會議紀錄已作 成決議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