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收案後逾 3 個月仍未辦理分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
統即不接受分案,但仍得報經核准分案,且應將延遲分案原因隨案登錄於
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
主 旨: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行政執行案件如於收案後超過 3 個月仍未分
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將不接受分案,請 查照。
說 明:考量行政執行事件之收案日期至分案日期之期間仍不得過長,且延遲分案
原因亦應以非可歸責於各行政執行處者為限,爰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
,行政執行案件如於收案後超過 3 個月仍未分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
系統即不接受分案。但報經本署核准,仍得為分案,並應將延遲分案原因
,隨案登錄於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如經本署查核為可歸責於執行處之
原因,致逾期分案、遲未分案或因而逕為退案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至
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或行政執行事件有急迫情事者,仍應即時處理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