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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260006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收案後逾 3  個月仍未辦理分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
統即不接受分案,但仍得報經核准分案,且應將延遲分案原因隨案登錄於
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
主    旨: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行政執行案件如於收案後超過 3  個月仍未分
          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將不接受分案,請  查照。
說    明:考量行政執行事件之收案日期至分案日期之期間仍不得過長,且延遲分案
          原因亦應以非可歸責於各行政執行處者為限,爰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
          ,行政執行案件如於收案後超過 3  個月仍未分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
          系統即不接受分案。但報經本署核准,仍得為分案,並應將延遲分案原因
          ,隨案登錄於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如經本署查核為可歸責於執行處之
          原因,致逾期分案、遲未分案或因而逕為退案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至
          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或行政執行事件有急迫情事者,仍應即時處理
          ,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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