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滯欠健保費行政執行事件滯納金之徵收,應
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險費額 0.1%
主 旨: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甫經總統令於 92 年 6 月 18 日公布,並自 9
2 年 6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關於滯欠健保費行政執行事件原加計利息
及滯納金部分,應配合新修正條文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健康保險法部分修正條文甫經公布,其中第 30 條第 1 項有關投保
單位或被保險人滯欠保險費部分,除刪除原條項加計利息之規定外,
並已新修正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險費額百分之 0.1 滯納金;加徵之
滯納金額,以至應納保險費額之百分之 15 為限。
二、隨文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法新修正部分條文(含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