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各行政執行處所建立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配合行政
規則進行修正項目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已奉核備之建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主動配
合本署函示之行政規則進行修正項目,如說明二,並應確實推行,本署將
列為嗣後辦理年度執行業務檢查重點,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1 年度第 2 次執行業務定期檢查座談會署長指示事項辦
理。
二、各行政執行處所建立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主動配合
修正項目,例如 91 年 10 月 22 日行執一字第 0910005695 號函送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1 點規定;91
年 11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916001422 號函示 1 萬元以下之小額
案件結案標準(台北及高雄行政執行處小額案件金額已另報准核備為
3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