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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26000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各行政執行處所建立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配合行政
規則進行修正項目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已奉核備之建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主動配
          合本署函示之行政規則進行修正項目,如說明二,並應確實推行,本署將
          列為嗣後辦理年度執行業務檢查重點,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1 年度第 2  次執行業務定期檢查座談會署長指示事項辦
              理。
          二、各行政執行處所建立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主動配合
              修正項目,例如 91 年 10 月 22 日行執一字第 0910005695 號函送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1 點規定;91
              年 11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916001422 號函示 1  萬元以下之小額
              案件結案標準(台北及高雄行政執行處小額案件金額已另報准核備為
              3 萬元)。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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