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
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1 年 12 月 9 日北執義 91 年稅執字第 143829 號函。
二、檢送本署 91 年 12 月 24 日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
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參照決議事項
辦理。
附 件: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
」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點:本署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副署長順昌 記錄:謝明鈞
四、出席人員:黃主任秘書清赤、周主任一新、王組員淑琳、魏管理師寶
菊、李行政執行官元康、陳行政執行官品秀。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事項:
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
疑義」乙案,敬請 討論。
七、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仍應依本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8 號函示意旨辦理,即執行績效應由囑託
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二)若義務人於囑託執行後自行至囑託之行政執行處繳納欠款,且於該
繳納前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就該案件已進行執行程序者(包括傳繳
、現場執行、查封、拍賣、執行拘提管收等),則依本署前揭函示
意旨,該繳納金額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
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三)各處若就具體個案發生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之疑義時
,應先盡力協調解決,若仍無法協調解決,始陳報本署決定之。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上午 11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