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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1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
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1 年 12 月 9  日北執義 91 年稅執字第 143829 號函。
          二、檢送本署 91 年 12 月 24 日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
              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參照決議事項
              辦理。

附    件: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
          」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點:本署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副署長順昌                      記錄:謝明鈞
          四、出席人員:黃主任秘書清赤、周主任一新、王組員淑琳、魏管理師寶
              菊、李行政執行官元康、陳行政執行官品秀。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事項:
              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
              疑義」乙案,敬請  討論。
          七、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仍應依本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8 號函示意旨辦理,即執行績效應由囑託
                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二)若義務人於囑託執行後自行至囑託之行政執行處繳納欠款,且於該
                繳納前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就該案件已進行執行程序者(包括傳繳
                、現場執行、查封、拍賣、執行拘提管收等),則依本署前揭函示
                意旨,該繳納金額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
                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三)各處若就具體個案發生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之疑義時
                ,應先盡力協調解決,若仍無法協調解決,始陳報本署決定之。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上午 11 時。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40-7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