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8:3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00068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因考量作業成本,存款債權未滿 200  元者,
不予扣押,其債權金額應以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準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各行政執行處之扣押命令文中,記載『未滿 200  元
          (或其他金額)無庸扣押』時,所謂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
          押,究為所有債權金額(含所有分行)合計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
          ,或是單筆債權(單一分行)金額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乙事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4 年 12 月 2  日中信銀集作字第 948132227302 號函
              。
          二、依本署 91 年 4  月 9  日研商「義務人存款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即不予核發扣押執行命令」會議結論:「義務人存款餘額宜在多少
              金額以下者,即不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由各處依移送機關檢附財產資
              料,個案具體情況,並考量實際效益,再徵詢移案機關意見後,審慎
              決定。…因考量扣押命令之成本接近新台幣 200  元,是該扣押命令
              得載明存款餘額在新台幣 200  元以下者,不予扣押,以符效益。」
              是以,各行政執行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記載存款債權「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押」,係基於考量執行命令之作業成本,合
              先敘明。
          三、貴函所詢「各行政執行處之扣押命令文中,記載『未滿 200  元(或
              其他金額)無庸扣押』時,所謂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無庸扣
              押,究為所有債權金額(含所有分行)合計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
              額),或是單筆債權(單一分行)金額未滿 200  元(或其他金額)
              」乙事,原則以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認定標準,即執行命令之受文者
              為金融行庫之總行時,以總行及所屬各分行合計之義務人存款債權數
              額為認定標準;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金融行庫之分行時,以該分行之
              義務人存款債權數額為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800-801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