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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462007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應完成徵收應徵本稅、滯納金、利息等金
額,始可列計績效,義務人於執行事件繫屬前以清償部分則不應列入績效
主    旨:有關各行政執行處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於執行事件繫屬後,應就「應徵
          收之本稅(或本費、罰鍰、各種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
          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額」所徵取金額(包括實物抵繳、退稅抵繳等)
          始可列計績效,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62  次會議,討論桃園行政執行處所提之編號 3  問題:「有關徵起
              金額移送前已繳納(繳款日期小於分案日期)是否可以登打績效。細
              分二部分如下:1.其移送金額(應納金額)有包含:原因可能為義務
              人移送前已清繳全部或部分,但移送機關銷帳緩慢或來不及,此部分
              是否可列計績效?2.其移送金額(應納金額)不包含,但收據或銷案
              單仍送執行處銷帳:此部分應不可列計績效,但登打績效及核對收據
              人員無法分辨。」決議:「移請第三組辦理,再函知各處」合先敘明
              。
          二、按「執行金額:指各執行事件繫屬後,應徵收之本稅(或本費、罰鍰
              、各種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
              之總額。」「徵取金額:指各執行事件繫屬後,徵起之本稅(或本費
              、罰鍰、各種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
              隨徵收之總額,包括實物抵繳、退稅抵繳等徵起金額」為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
              三款所明定,故各行政執行處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於執行事件繫屬
              (即行政執行處收案)後,就「應徵收之本稅(或本費、罰鍰、各種
              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額
              」所徵取金額(包括實物抵繳、退稅抵繳等)始可列計績效,於執行
              事件繫屬前,義務人已清償移送執行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義務人清
              償之金額不在移送執行金額範圍者,均不應列計績效。準此,桃園行
              政執行處所提之前揭問題,應以否定說為當。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95-79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435-4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