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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5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600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辦理對同一義務人之執行案件,其一般案件、執
專案件之辦案期限,得放寬與執特專案件相同
主    旨:各處執行人員承辦之執行案件,對同一義務人,同時或先後收案為一般案
          件、執專案件、執特專案件,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須互相配合(進行相
          同之程序等)者,其辦案期限可否視為一致,固為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未述及;惟為顧及辦案效能之發揮,於此情形,在未修訂上開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前,其一般案件、執專案件之辦案期限,得先放寬與執特專
          案件相同,請  查照轉知。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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