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應新拍賣案件之股票股利歸屬事宜,行政執行處應清查先前執行所收受
之股票股利並予以處理
主 旨:自 93 年 11 月 1 日起,中央信託局將可解決新拍賣案件之股票股利歸
屬事宜,各處先前收受之股票股利,應進行清查,並辦理清償滯欠或歸還
事宜,以免日後更難處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中央信託局 93 年 12 月 10 日中財經字第 09300008377 號函(如
附件)稱該公司處理拍賣股票之相關電腦程式已自 93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上線使用,將可解決自 93 年 11 月 1 日以後新拍賣案件
之股票股利歸屬事宜。
二、各處先前依本署 93 年 8 月 12 日行執一字第 0936000492 號函陳
報拍賣股票所孳生之股利、股息處置方法到署,有部分執行處陳稱「
將收到之股利及股息檢還給原發放之公司」,因此種處置方式,未查
明股票股利歸屬之義務人是否尚有滯欠,即逕行退還,有欠妥適,是
為維公法債權之實現,各處先前如有收受股票股利,應進行清查,倘
經查明股票股利所歸屬之義務人尚有滯欠,應續就該等股票股利執行
,以供清償。反之,義務人如已清償完畢,則應辦理歸還事宜,以免
日後該等股票股利復孳生股利,更難處理。
附件 1: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 函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中財經字第 09300008377 號
主 旨:關於本公司代為拍賣 貴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扣押義務人之股票股利歸列
貴署所屬執行處集保帳戶,惠請本公司研議因應方案乙節,本公司處理拍
賣股票之相關電腦程式已自 93 年 11 月 1 日起上線使用,將可解決自
93 年 11 月 1 日以後新拍賣案件之股票股利歸屬事宜,敬請 查照。
說 明:一、覆 貴署 93 年 11 月 12 日行執一字第 0936000601 號函。
二、有關追查 93 年 11 月 1 日以前之拍賣案件,因數量龐大且已歸檔
,尚難以人工逐一建檔歸戶,請 諒查。
三、檢附本公司拍賣系統程式目錄及部分建檔資料供參。
附件 2: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銀行處 函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
中銀證字第 09310601354 號
主 旨:本處為提供委託人(即委託拍賣債務人股票如法院、法務部)更有效率的
服務品質及解決拍賣股票歸屬債權人權利等情事,擬將現行人工作業規劃
為採電腦系統操作。茲檢附該項委拍股票業務之功能系統作業規格如附件
,請 查照惠辦。
附件 3:證券系統新增「委託拍賣股票子系統」計劃書
一、系統需求
應銀行處來函要求提供委託人更有效率的服務品質及解決拍賣股票歸
屬債務人權利等情事,計畫將現行人工作業規劃為採電腦系統操作之
需求(詳如附件),於原證券系統新增「委託拍賣股票子系統」功能
。
二、系統功能
(一)本系統為外包維護,為不影響原架構故另開發程式,對證券系統檔
案僅使用 INPUT 方式處理。
(二)資料電腦化,減少人工處理文件時問,增加電腦統計、分析及處理
作業。
(三)因為影響原證券系統,委託拍賣股票成交後由營業員另行處理交易
資料與「委託拍賣股票子系統」資料連結作業。
三、系統目標
於現行 TANDEM 主機之證券系統進行規劃設計,俾利各營業單位能有
效運作,節省人力減少統計資料錯誤。
四、專案可行性分析
(一)技術面可行性分析
1.本案係於現行之 TANDEM 主機機制下的證券系統進行規劃修改,
使用者已熟悉該系統操作介面,且不需新購設備。
2.本科人員具備開發本專案所需應用系統軟體工具之使用經驗。
3.本科人員具備開發本專案所需應用系統軟體(含業務流程及功能
)之開發經驗。
4.本科利用閒置時問開發本專案。
(二)作業面可行性分析
1.本案係於現行 TANDEM 證券系統新增程式,且對證券系統檔案僅
使用 INPUT 方式處理,故上線後對目前作業不會產生重大變革
。
2.使用者操作流程不變,且已熟悉該系統介面。對使用者而言,其
操作已駕輕就熟,專案上線後較有利於員工之操作使用。
五、專案時程安排
本案規劃開發時程自 93 年 4 月 15 日至 93 年 6 月 30 日止,
細項時程安排如下:
93/04/01-93/04/15 專案計劃書擬定(含可行性分析)
93/04/15-93/04/30 系統分析、設計
93/05/01-93/06/15 程式設計(含單元測試)
93/06/10-93/06/30 系統測試
93/06/01-93/06/30 編製系統文件、操作手冊(發函各營業單位)
93/07/01 (四)正式上線
93/07/11 前彙總書面文件呈處
六、專案人力規劃
本案預估開發人力 40 人/日,由維護證實系統之約聘分析師邱慧珠
擔任本專案所需應用系統軟體(含業務流程及功能)開發。
附件 4: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證保法字第 0920037046 號
主 旨:有關 鈞院函囑勿將法院列為股東及應寄交股票之文件勿送達法院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鈞院 92 年 9 月 25 日北院錦 92 執科字第 3284 號函。
二、有關 鈞院於中央信託局開立之拍賣專戶,有未拍賣完結之股票,致
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股東名冊將 鈞院列為股東並將股票發放通知
書等應寄交股東之文件送達 鈞院乙節,查類似案件之處理,本公司
前於 89 年 7 月 29 日以(89)證保業第 13466 號函請各證券商
(含中央信託局)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如法院拍賣專戶尚有餘額
者,應配合更正證券所有人名冊(如附件),故本案係中央信託局作
業時未將名冊更正所致。
三、本公司已再次函請各證券商落實前述作業,以免 鈞院及其他法院發
生困擾。
附件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25 日
北院錦 92 執科字第 3284 號
主 旨:本院將債務人所有之股票,請代為拍賣並將所得款項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專戶帳號 50259,該類股票於未拍賣前,所有權仍
屬債務人所有非本院所有,請勿將本院列為股東、「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
」「股票發放通知書」「現金股利領取通知書」等有關送達股東之文件勿
送達本院,請轉知所屬股務代理機構及股務代理人。
說 明:一、本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所有之股票為執行而扣
押在案,該類股票委請 貴局代為拍賣,股票所有權人非本院。
二、中央信託局信託處-本院委託買賣證券帳號:10100034845 ,該帳號
係委託拍賣之帳號。
附件 6: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29 日
(89)證保業第 13466 號
主 旨:關於證券商受理法院開設拍賣專戶集中保管帳戶時,配合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現行各地方法院對扣押上市(櫃)有價證券之執行,多於中信局或就
近之證券商處開設法院拍賣專戶,透過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進行
拍賣,並採款券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割。
二、邇來偶有前述扣押之證券經送存或轉撥入法院拍賣專戶,於賣出前遇
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本公司歸戶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後,證券商
並未將名冊調整為真正所有人,造成以執行法院為證券所有人之現象
。
三、為維護客戶權益,本公司特修改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新增法院拍
賣專戶戶別,並請 貴公司自本年 8 月 1 日起於受理法院開設拍
賣帳戶時,注意配合如下:
(一)「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之戶別欄位,請輸入
戶別代號「25」。
(二)現行已開設之法院拍賣專戶,請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
交易代號 146)將戶別更正為「25」
(三)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法院拍賣專戶尚有餘額者,本公司將通知
相關證券商,屆時請具函申請更正證券所有人名冊,俾供本公司轉
知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