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復核案件追蹤考核之流程,應由行政執行官審查復核案件並擬具意見
書奉核後,發回或發還原行政執行處辦理,並陳報處理情形,經認定已處
理完竣者,得解除追蹤管制並辦理案卷歸檔
主 旨:有關復核案件追蹤考核之流程,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第 5 點(以下稱本要點)第 1
款規定:發回原行政執行處之案件,該處應於收文後 20 日內,將處
理情形陳報本署,復核人員並應定期追蹤考核。
二、復核案件追蹤考核之流程如下:
(一)分案人員於分案時應將追蹤考核表附於案卷內。
(二)承辦行政執行官審查復核案件擬具意見書奉核後,應將意見書連同
原卷證交由分案時配置之組員,依本要點第 5 點之規定,辦理將
原卷證發回或發還原行政執行處之相關事宜。
(三)發回原行政執行處續行處理之案件,該處應於收文後 20 日內向本
署陳報處理情形,並應於收文後每 2 個月向本署陳報處理情形,
至本署認已處理完竣時止。但於 2 個月內處理完竣者,應即時將
處理情形陳報本署。若該處未按期陳報,配置組員應定期催請該處
陳報。行政執行官應審核由配置組員定期填載之追蹤考核表並呈核
。
(四)發回原行政執行處續行處理之案件,該處向本署陳報處理結果後,
經本署認其已處理完竣者,解除追蹤管制。
(五)復核案件於處理完竣奉核後,由配置組員將相關案卷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