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保障義務人權益,有關扣押及收取金錢債權等執行案件,應供義務人聲
明異議機會並及時處理
主 旨:檢送新修正扣押及收取金錢債權例稿(例稿編號 525)乙份,請於核發該
命令後,確實注意有無聲明異議之情事,並及時處理,以維義務人權益,
請 查照。
說 明:一、執行程序,固貴在迅速,惟亦應兼顧義務人權益之維護,始符行政執
行公平合理之原則。旨揭例稿之修正,首即揭明第三人應於收受執行
命令「二十日」後,始將扣押金額解送移送機關,並強調移送機關亦
應於第三人收受執行命令「二十日」後始行收取,以免移送機關依執
行命令逕收取扣押金額,即造成執行程序之終結,導致義務人無法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是為令義務
人得於合理相當之期限內聲明異議,爰將旨揭例稿修正。
二、又爾後就義務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後,應確實查
明義務人或第三人有無聲明異議之情事,並依「行政執行署、處聲明
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以保障義務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