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核發禁止處分命令、收取命令、支 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時應確實審核
主 旨: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及第 1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禁止處分命令( 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其意義、適用時機及 法律效果均有不同。請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擬核發上開 命令時確實審核,各處並應擇日於執行人員勤前教育時,安排適當時間, 請專人負責講解說明。請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