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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01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核發禁止處分命令、收取命令、支
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時應確實審核
主    旨: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及第 1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禁止處分命令(
          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其意義、適用時機及
          法律效果均有不同。請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擬核發上開
          命令時確實審核,各處並應擇日於執行人員勤前教育時,安排適當時間,
          請專人負責講解說明。請照辦。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6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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