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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1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將滯納稅務案件以逾徵收期間之理由退案,如該滯納稅務案件
並未逾徵收期間,則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力,行政執行處得予撤銷該決
定
主    旨:行政執行處以稅務案件已逾徵收期間為由予以退案,嗣發現該稅務案件並
          未逾徵收期間,如該退案決定不合法,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力,得予撤
          銷,請  查照。
說    明:一、復高雄行政執行處 91 年 1  月 28 日雄執二字第 0910000195 號函
              。
          二、依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8 會議討論事項(四)決議辦理。
          三、檢附前揭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雲虎                                    記錄:陳慶平
          出席:楊委員與齡、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陳委員金鑑、翁委員鈴江
                、李委員郁貞、李委員少珍、陳委員順昌
          請假:劉委員宗德、吳委員翠鳳
          列席:黃主任秘書清赤、李執行秘書蕙如、楊行政執行官美華、陳行政執
                行官品秀、王行政執行官惠慧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27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報告事項:
              「行政執行處之不動產拍賣業務得否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託該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之運作
              概況」報告
              決定:洽悉備查。
          四、討論事項:
          (一)提案一: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 91 年每股每月基本結案件數參考
                值至少為 300  件,是否允當?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 91 年每股每月基本結案件數參考
                  值至少為 300  件。
          (二)提案二:行政執行處認為義務人與異議人屬同一組織,義務人為異
                議人之附屬單位,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於應執行金額範
                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移送機關逕向第三人收取;異議人於接獲該
                執行命令後,即聲明異議主張義務人與異議人係不同組織機構,且
                義務人對異議人並無任何債權,惟嗣後移送機關仍依前開執行命令
                向第三人收取已扣押之款項,其債權因而全部受清償。此時,是否
                應認為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提請  討
                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採乙說,即應認為行政執行程序已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至於義務人與異議人之法人格是否同一,屬事實問
                  題。
          (三)新增提案:執行人員現場查封動產,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表明行
                政執行(出示執行名義)之意旨外,是否應出示現場查封通知及查
                封之動產於查封筆錄已載明由移送機關保管,惟未貼封條,該動產
                之查封是否有效?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
               (1)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應出示「現場查封通知」。
               (2)查封之動產於查封筆錄已載明由移送機關保管,惟未貼封條,
                    屬查封行為已開始但尚未完成之情形,仍必須踐行法定程序,
                    應予補正。
          (四)提案三:行政執行處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移送滯納稅務案件,以已逾
                徵收期間為由,予以退案,嗣發現該滯納稅務案件並未逾徵收期間
                ,則先前退案決定,存有錯誤,得否撤銷?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提案情形,事涉錯誤之退案決定合法與否,如該決定不合
                  法,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力,行政執行處得予撤銷。
          (五)提案四:關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
                計畫」對○○實業有限公司產生契約罰款,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提案情形,若罰款係依法律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行為而
                  生之處罰,則其性質屬行政處分之範圍;若罰款係依契約約定而
                  生者,則其性質屬民事爭議之範圍。因民事契約產生之罰款,不
                  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六)提案五:關於臺中縣文化局函詢「補助烏日鄉『○○○』所有權人
                之林黃○○修復案,第一期款領迄在案,唯查其持有土地持份,於
                本(91)年 7  月 26 日遭法院查封登記,本局函知註銷補助、限
                期繳還已領款項未果,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可移請
                行政執行處執行」乙事,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1.發言要點(略)
                2.決議:採乙說。提案情形撤銷補助係行政處分,若有合法行政處
                  分存在,則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七)提案六: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函詢有關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
                費,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事?不無疑義,
                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提案情形之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費,得依行政執行
                  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八)提案八:義務人於通知期日到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案款,並由
                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如屆期不繳清或逃亡時,具擔保
                書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嗣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處
                遂通知義務人限期履行。如義務人仍未履行,則行政執行處得否以
                該擔保書狀為執行名義,不經移送機關申請,即逕對該擔保人之財
                產執行?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暫不作結論,蒐集資料再進一步研析。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674-6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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