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本稅、本費或罰鍰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下者,財產稅案件以外之執行人員應踐行程序
主 旨:基於比例原則及符合成本效益考量,茲訂定一般行政執行案件,其本稅、
本費或罰鍰待執行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下之小額案件結案標準,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各種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流程,本署曾於 90 年 7 月 6 日以行
執二字第 001814 號函頒「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處理流程」
一種,規定一般案件、專案及特專案件之處理流程。
二、於比例原則及成本效益之考量,避免小額案件久懸不結,茲訂定一般
行政執行案件,其本稅、本費或罰鍰待執行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
下(每案分別計算)者,除財產稅案件(例如:地價稅、房屋稅、使
用牌照稅等)外,執行人員至少應踐行對義務人進行傳繳、自利息所
得來源資料(ICW 檔)及向郵政儲金匯業局查扣存款(含活期、定期
及支票存款等)、自健保資料查扣薪資所得之程序後,如仍不足清償
而移送機關請求發憑證,得依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並請移送機關列
管追蹤,俟查有財產時,再移送執行。
三、各行政執行處如自訂之金額與本署訂定之前開金額不同者,須報本署
核備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