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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14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本稅、本費或罰鍰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下者,財產稅案件以外之執行人員應踐行程序
主    旨:基於比例原則及符合成本效益考量,茲訂定一般行政執行案件,其本稅、
          本費或罰鍰待執行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下之小額案件結案標準,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各種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流程,本署曾於 90 年 7  月 6  日以行
              執二字第 001814 號函頒「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處理流程」
              一種,規定一般案件、專案及特專案件之處理流程。
          二、於比例原則及成本效益之考量,避免小額案件久懸不結,茲訂定一般
              行政執行案件,其本稅、本費或罰鍰待執行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
              下(每案分別計算)者,除財產稅案件(例如:地價稅、房屋稅、使
              用牌照稅等)外,執行人員至少應踐行對義務人進行傳繳、自利息所
              得來源資料(ICW 檔)及向郵政儲金匯業局查扣存款(含活期、定期
              及支票存款等)、自健保資料查扣薪資所得之程序後,如仍不足清償
              而移送機關請求發憑證,得依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並請移送機關列
              管追蹤,俟查有財產時,再移送執行。
          三、各行政執行處如自訂之金額與本署訂定之前開金額不同者,須報本署
              核備後始得實施。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523-5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