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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60006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係
          規範執行案件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而非指移送機關以一移送書後附
          數個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係移送不合法,而得逕予退案。爾後各處應確依
          「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辦理立案審查,管控退案,不得再以多件執
          行案件係以一案號移送不符規定為由退案。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413-4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