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係 規範執行案件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而非指移送機關以一移送書後附 數個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係移送不合法,而得逕予退案。爾後各處應確依 「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辦理立案審查,管控退案,不得再以多件執 行案件係以一案號移送不符規定為由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