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0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公司架設網路平台,以其招募之專家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因無實際辦
理訴訟事件,尚無涉及違反律師法之規定,另該項法律諮詢服務亦非由公
司直接提供,故難認有經營非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
主    旨:有關貴會函請釋示○○○股份有限公司架設網路平台,召募專家會員提供
          法律諮詢服務,並按比例分配收費,有無違反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4  日(97)律聯字第 97136  號函。
          二、有關○○○公司以架設網路平台方式,召募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是否涉有違反律師法乙節:按律師法第 48 條第 l  項規定:「未取
              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而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且涵
              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著、法院之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
              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是以,○○○公司如以架設網路平台方
              式召募一般會員(民眾)及專家會員(律師),並未實際辦理訴訟事
              件,而係由律師提供民眾法律服務,尚難謂與前揭規定有悖。
          三、至○○○公司架設網路平台召募會員,並由專家會員提供一般會員法
              律服務,是否違反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乙節:本部前曾去函經濟部並據
              該部函復略以:「…案內公司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按比例收費一節,
              如涉有律師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核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
              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規定,尚有未合,自非公司所得經營業務範圍
              。至該等業務是否涉及律師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允屬貴管審
              認範疇」等云云。茲因本件○○○公司以架設網路平台方式,招募民
              眾為一般會員而得利用該公司之網路平台向其專家會員尋求法律服務
              ,並非由該公司提供一般會員法律服務,是以亦難認該公司違反「公
              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規定,遽認有經營為法所不許
              經營之業務。
正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