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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6: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01836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
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屬於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範圍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0 月 13 日北市市政字第 0973184540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其配偶、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
              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4  款定有明文。次按依農產品市場
              交易法規定,農民團體之定義,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
              生產運銷合作社,並不包括公司在內;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改組
              為公司後,既非農民團體範圍,即與一般營利法人無異,財政部 74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167  號函釋可稽。是以臺北農產運銷
              股份有限公司按其設立登記之組織、營業項目等,應屬所得稅法第 1
              1 條所稱之營利事業,且其歷年亦均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在案。至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其
              性質與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參酌前揭規定,亦為營利事
              業。
          三、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農會
              、漁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
              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
              、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
              第 27 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然該規定僅限於符合該款
              規定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非銷售全部之貨物或勞務均適用之
              ,亦不能以之作為判斷是否為營利事業之標準,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7  年 11 月 20 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 0970238395 號函足參。
          四、揆諸上開說明,貴處如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前開公司之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則上揭公司自屬本法所稱關係人。
正    本:臺北市市場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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