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務員應避免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等,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主 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5 點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12 日住福利字第 0970304327 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5 點第 1 項明定「公務員應儘量避
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
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其目的在提醒公務員應妥善處理財務,避
免因金錢借貸、合會或擔任保證人之過程,陷入財務窘困,進而影響
公務。
三、公務員常見之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
等,均請自行衡酌財務風險並審慎處理,當事人如認確有必要者,方
再知會政風機構登錄;至「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 5
點,於申請手續中訂定尋覓公務員擔任連帶保證人部分,與本規範規
定尚無不合。
正 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副 本:本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