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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7: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71111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其兼任主管之醫師
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故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
產
主    旨: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兼任主管之醫師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18 日輔政處字第 0970002365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此部份自不僅以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相當該官等、職等者亦屬之,
              是貴會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雖
              所屬醫療部、科主管係由醫師兼任,惟其既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之主管,自應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
副    本:本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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