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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1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13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
金等之利息
全文內容:按公務員因案被羈押停職,其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亦當然停止發給,爾
          後如經判決無罪確定准許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
          ,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該條關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
          間之俸給,並無得加計利息之規定,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定「應付利息
          之債務」,或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定金錢債務因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利息之情形,尚有不同,是以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
          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金等之利息。惟類此情形,為維護當
          事人之權益,於其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外,宜否修正相關法令
          准予加計利息,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政策上之考量衡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833-8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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