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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4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字第 146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
失其效力,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自應停止其職務,不
得為公務人員
全文內容:按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
          宣告失效力。」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於緩刑期滿,而緩
          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該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始失其效力。且緩刑為
          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非謂「刑罰之實際執行與否,尚繫於
          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故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失其效力,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四
          款之規定,自應停止其職務,不得為公務人員。至於上開公務員停職後,
          是否予以免職及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是否妥適等節
          ,宜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銓敘部之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8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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