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 (參閱國有 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 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 (公) 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 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稚以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 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