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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1:1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46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
十七條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
          第五十七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七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二四四○三號函。
          二  來函所詢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適用問題,本部意如后:
           (一) 關於更生保護會是否適用本法第三十五條之問題,依更生保護法第
                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
                ,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又實施更生保護,得受保護人請求以
                就業輔導行之,並應與當地就業輔導機構密切聯繫,請求予以協助
                。故更生保護會對受保護人提供就業輔導已有法律特別規定,似無
                本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
           (二) 關於政府機關聯合或委託人民團體辦理就業服務,是否適用本法第
                三十五條之問題,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故
                就業服務機構,不論營利與否,性質上係由私人或團體所設置,或
                由政府機關與人民團體聯合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如非依「省 (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所設置者,皆應
                適用前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三) 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要點」與
                本法第九條有無競合及如何處理問題,及本法與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發生競合之問題,因來函未敘明具體之適用法律疑義,本部未便
                表示意見。
           (四) 關於本法與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無競
                合之處及如何處理問題,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其檢查既係依法所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罪,且該項
                檢查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一般行政事項依法所為之檢查,與搜索
                不同,並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聲請搜索票,但若
                發現有涉嫌犯罪之行為,包括違反本法所定之刑罰規定,須實施搜
                索時,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9 期 63-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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