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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5: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700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設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並製作
「國家賠償事件專案分析報告」函送法務部
主    旨:為落實國家賠償法制,保障人民權益,貴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請依說
          明二至五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行知照。
說    明:一、依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七十五次會議
              決議辦理。
          二、為強化國家賠償事件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合法,並保障人民權益
              ,建議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依下列方式設立「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其餘
              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機關高級職員聘(
              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三、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成立績效卓著之人員,應予獎勵:依前揭
       監察院決議意見認為:「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訴訟判決賠償件數
       』逐年增加,『協議先行』制度是否發揮預期功能,不無疑義。」?
       提昇協議成立之比例,即時保障人民權利並疏減訟源,本部建請各機
       關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立比例達當年
       度賠償件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應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四、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逐案製作「國家賠償
       事件專案分析報告」函送本部:
     (一)賠償義務機關與單一請求權人協議成立賠償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
     (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賠償
        。
     五、凡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均應
       依前揭說明四逐案製作「國家賠償事件專案分析報告」:
     (一)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於
        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製作專案分析報告完竣並函送本部。
     (二)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於
        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製作專案分析報告完竣並函送本部
        。
     (三)檢附「國家賠償事件專案分析報告」格式一份供參。
     六、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二)二三七五二○八九;曾○○(○
       二)二三七五九○七○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
     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局處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本部林次長室、本部直屬各機關、本部各單位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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