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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8:5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決字第 024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肇事地點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
主    旨:關於雲林縣○○鄉公所函請釋示國家賠償事件肇事地點之賠償義務機關歸
          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二鄉秘字第六五四○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
              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
              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
              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
              肇事地點為雲林縣○○鄉洲仔一號橋,關於其設置或管理機關 (即賠
              償義務機關) 之歸屬,究為雲林縣政府或該縣○○鄉公所有爭議時,
              依上開規定自宜請求上級機關臺灣省政府確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
法務部公報 第 231 期 52-53 頁
法令月刊 第 51 卷 10 期 8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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