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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41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可
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疑義
主    旨:關於國防部函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其中辦理採購
          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
          處理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八十八處會字第一○三五六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準此,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
              使公權力」。查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工
              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上開事
              項其性質似屬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交易之行為,
              故屬國庫行政行為或稱行政之輔助行為,應非公權力之行使,不生國
              家賠償法之問題 (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頁參照) 。是以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採購機關如有違反法令之責任,致
              造成廠商損失,應依普通民事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