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國家賠償法關於求償權之行使,請就與張○貞國家賠償案相關之公
務人員,是否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求償之情形,予以檢討
,並將結果函知本部。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鈞鈿字第八八○○一二七二一號函。
二 按張○貞國家賠償案雖經貴部決議免對郭○和行使求償權,惟與該案
相關之公務人員,是否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得依國家賠
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行使求償權,貴部前開
函中並未敘明。為落實國家賠償法關於求償權行使之立法意旨,使公
務員善盡職守,本案請貴部確實檢村除郭○和外,是否有其他違法失
職之公務員,應就本案負其責任,得對之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