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僑務委員會就李葉○招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否對相關公務員求償
主 旨:關於貴會就李葉○招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否對相關公務員求償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84) 僑法字第八四○○四二○四六號
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
。」其訂定理由並說明:「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時,須以公務員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應審慎
為之,以免畸輕畸重,招致怨懟。」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機
機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
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其訂定理由亦
說明:「國家賠償法施行後,係由法務部主管國家賠償之業務,各機
關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使法務部有所了解,以為決
定政策及改進有關業務之依據,又各機關之上級機關負有監督之責任
,故規定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上述事項列表送其上級機
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
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俾能為確切之了解。」本件國
家賠償事件,貴會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貴會對其應否行使求償權?宜請逕依首揭規定辦理之。又本件處理情
形除已函送本部,俾本部有所了解外,似尚應請依上揭說明,陳報上
級機關即行政院,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