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及
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外交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
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亦
完任一致
主 旨:關於交通部觀光局之「建立臺灣以外地區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計畫構想草案
」及美國之旅遊風險預警制度與貴部目前研擬發布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
資訊」在性質上似不盡相同,其可能負有之國家賠償或其他行政責任是否
亦完任一致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外 (83) 領三字第八三三一一八四○號
函。
二 按行政指導之意義,尚無定論,或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
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七十條參照) 或謂「行政機就其所掌職務
,對特定之個人、公私法人或團體,以非強制手段,取得相對人之同
意與協力,以達到行政上之目的之謂」 (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第
六○六頁至六○八頁參照) 。綜上觀之,行政指導係由行政機關以非
強制之方法,保請相對人協力,以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貴部擬發布
之「國外旅遊重要參考資訊」僅係提供重要之國外旅遊資訊供國人出
國旅遊之參考,其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揆諸首揭說明,似與「行
政指導」不同。然該行為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應屬於國定賠償法第二
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行為,合併敘明 (本部八十年一月十一
日法八十律字第○三七○九號函參照) 。
三 至公法上事實行為可否預先附加免責條款,以免除一般過失責任?按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故行政機關發
布參考資訊,應力求正確,如具備 (一) 故意或過失 (二) 不法侵害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三)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時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至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分
別加以認定。又民法上雖許當事人依約定預先免除一般過失責任 (民
法第二百二十條參照) ,惟此一規定得否類推適用於本件情形,於學
理上似未見討論,實務上亦無類似事例,可資提供。故行政機關如於
發布參考資訊時附加免責條款,則於賠償事件發生時得否主張免除責
任及其對政府依法行政之公信力有無妨礙,均請審慎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