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時,因該院所管有之圍
牆倒塌肇致死亡,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時,因該院所管有之圍
牆倒塌肇致死亡,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陳。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台 (83) 法字第二九六七○號交辦案件通知
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所謂之「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在內 (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法 (75) 律字第一三○四七號函參照)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解釋
上自亦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
時,因該院圍牆倒塌肇致死亡,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之要件,自得請求國家賠償,不因其具公務員身分而受影響。
三 「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兩者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
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二者
行使之請求權併存,不發生由國家賠償之給付金額中扣除公務人員之
遺族依法受領之撫卹金、慰問金等問題。惟殯葬費部分,以實際支出
數額為給付範圍,故公務人員遺族已依「公務人員撫卹法」領受殮葬
補助費時,宜建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考量予以扣除 (本部八十年七月十
九日法 80 律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參照) 。
四 檢附本部前開兩函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