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旅居紐約僑民吳○方君就早年服務軍旅期間遭誤陷匪諜罪請求國家賠
償
主 旨:關於旅居紐約僑民吳○方君就早年服務軍旅期間遭誤陷匪諜罪請求國家賠
償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外 (83) 北美三字第八三三○七五九
八號函。
二 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第十七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又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
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本件來函所陳事實係發生於民國三十九年間,揆諸上開
規定,似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三 檢附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條文影本乙份,請 轉供陳情人吳君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