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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71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旅居紐約僑民吳○方君就早年服務軍旅期間遭誤陷匪諜罪請求國家賠
償
主    旨:關於旅居紐約僑民吳○方君就早年服務軍旅期間遭誤陷匪諜罪請求國家賠
          償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外 (83) 北美三字第八三三○七五九
              八號函。
          二  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第十七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又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
              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本件來函所陳事實係發生於民國三十九年間,揆諸上開
              規定,似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三  檢附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條文影本乙份,請  轉供陳情人吳君參
              考。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119-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