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唐榮公司由民營轉為公營所受之損失,請求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給付賠償
主 旨:關於唐楊○鴦女士為唐榮公司由民營轉為公營所受之損失,請求依國家總
動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付賠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經 (八二) 工字第○八○七七七號函
。
二 來函詢問適用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以下簡稱本條項) 規
定:「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
相當之賠償或救濟....」各點疑義,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條項所稱「損失」,其範圍應以直接所受之之財產上損失為限:
且有無損失,乃屬客觀之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之。至
於本件依請求人所述情節,可否認定其有損失,宜由貴部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之。
(二) 依本條項規定,人民如因政府實施國家總動員致有損失,得向政府
請求以相當之救濟;既稱「損失」,又稱「救濟」,因之,本條項
性質上應屬行政上損失補償之規定。
(三) 本條項所定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係一種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其時
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規定,似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
定。
(四) 為便於受理機關審核,請求賠償或救濟之金額,以書面載明為宜 (
參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受理機關如認為
其請求有理由,似不妨與請求人進行協議,以決定賠償或救濟之金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