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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8:1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9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
主    旨: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81) 中選法字第四○七一○號函。
          二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
              由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法編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亦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
              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
              人員還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省 (市) 議員還舉、罷免由省 (市
              ) 政府編列,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還舉、罷免由縣 (市) 政府
              編列,……。」參酌上開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省
               (市) 或縣 (市) 選舉委員會之人員預算,似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
              籌編列,僅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所需之經費始由省 (市) 或
              縣 (市) 政府編列應用。故本件法院判決確定台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
              會應給付市民齊完妹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似可由編列
              於本部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內撥付,仍請依行政院七十
              年七月三十日 (70) 台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規定,賣製國家賠償請
              撥書四份、法院判決書二份逕送本部辦理。
          三  本件是否有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
               (承包商) ?賠償義務機關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三條
              第二項對其求償?仍請  貴會轉飾台灣省喜義市選舉委員會,查明依
              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83-84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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