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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7 00: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89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人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
,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警察人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
          ,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79) 府法一字第一一八○三四號函。
          二  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定
              有明文。茲依來函所敘適用疑義分述如左:
           (一)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
                ,致人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二)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
                例,不法使用警權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
                規定,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23-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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