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警察人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
,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警察人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
,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79) 府法一字第一一八○三四號函。
二 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定
有明文。茲依來函所敘適用疑義分述如左:
(一)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
,致人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二)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
例,不法使用警權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
規定,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