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交通部函為台彎北區電信管理局依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賠償羅○○君請求
國家賠償,因該局所轄第四線路中心人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建議不對
其行使求償權乙案
主 旨:交通部函為台彎北區電信管理局依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賠償羅○○君請求
國家賠償,因該局所轄第四線路中心人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建議不對
其行使求償權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鈞院七十八年三月八日 (78) 台交字第七八一七號交議案件通知
單。
二 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立法意旨,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
償權時,須以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為要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應審慎為之,以免畸輕畸
重,招致怨懟。本件交通部如認為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第四線路中心
人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建議不對其行使求償權,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