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
全文內容: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非法人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 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