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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8: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台法字第 145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
方法院檢察處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全文內容: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
          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應賠償義務
          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此項一定之金額原核定新
          台幣臺佰萬元,茲為因應實際需要,業經法務部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修
          降低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嗣後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符合上開金額標準
          ,即得請求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協助並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 (82年3月版) 第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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